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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暂行办法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经历或曾接受招标业务培训,熟悉基本建设和建设工程招标工作程序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有组织招标工作的业务能力;
  (三)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序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方面专业技术力量(按照《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37条、38条规定执行);
  (四)具有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并具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五)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六)具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状况的能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包括组织审核投标人技术、商务应标情况与投标工程量清单及标价合理性的能力);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招标人采用自行招标形式的,项目法人应当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同时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法人证书或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专职招标业务人员情况;
  (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或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应报送的材料。
  第十九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须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四)中标结果。
  第二十条 如招标人不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项目审批部门应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依法设立的、具备招标代理资格、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代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应考虑招标业绩与代理费用等因素。

第三章 招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内容应严谨明确,注重招标文件条款与合同条款的对应统一,要有利于公平竞争、控制投资和保证工程质量;招标文件不得含有特定投标人倾向或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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