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须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其理由,由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已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活动;凡因情况变化需对已核准的招标方案做出改变的,应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
第十三条 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公开招标,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招标公告活动应严格按照《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4号令)进行。
邀请招标,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国家重点项目或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要地位的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的内容以及对投标人的要求,应符合
《招投标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招标人可组织投标人踏勘招标项目现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总局或其他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由不可抗力造成紧急情况的;
(三)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潜在投标人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招标的。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采用自行办理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两种组织形式;招标组织形式的核准按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