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暂行办法
(2002年2月28日 广发计字[2002]14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总局所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
《招投标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局所属企、事业单位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和维修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总局所属企、事业单位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发包,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虽低于以上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不含工程拆迁费)。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各级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和总局主管司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招标人是指依照本办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工程招标的总局所属各项目建设单位。
第八条 招标人对其所进行的招标活动负责。
第九条 招标项目必须事先按照国家和总局规定,履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并落实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
第十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同时报送该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项目投资估算及其他有关内容,由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报表格式见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