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依照《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发布或执行调度指令;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调度指令有不同意见,必须按《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反映。
第八条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各级调度的安全责任制,根据一号令和国家电力公司国电调[2001]833号文件精神,扎实开展省级以上调度机构无责任事故活动,并将这项活动延伸到各调度机构和运行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做到精心安排、精心调度、精心操作,杜绝违章,防止发生调度机构责任事故。发生调度责任事故或电网重大事故的网省调度,要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找原因,认真整改,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发生调度责任事故或电网重大事故的网省调度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须到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做专题汇报。
第九条 各调度机构要认真研究所辖电网的运行特点,落实保证安全运行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通过开展事故预想、编制事故处理预案、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组织反事故演习等活动,不断提高调度人员的运行控制和事故处理能力。对电网稳定问题突出的局部电网和重要供电区要做好严重故障的事故预想和处理预案。在夏季高峰前,各网要按要求完成本网的联合反事故演习。
第十条 积极配合防洪防汛,做好水电调度工作。各单位要按照“2002年国家电力公司电力系统防汛和大坝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严格防汛值班制度,确保水情信息和调度指令的畅通。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调中心颁发的“水库调度工作汇报制度”向国家电力公司防汛值班室汇报有关水情信息,确保汛情信息的及时畅通。加强水库水情的测报、预报工作,配合防洪精心调度,优化水库发电运行。坚决执行国家防汛部门的指令,积极抗洪抢险,确保设计条件下水电站大坝安全渡汛。
第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
关于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电调[2001]368号文)的要求,进一步做好电网安全稳定工作。各网、省调要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认真做好负荷预测,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认真做好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分析。必须严格执行《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凡确需暂降低标准运行者,必须经网、省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并报国家电力公司备案,同时落实相应的应急技术措施,以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