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25日)废止《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2002年7月2日 广发人字[2002]671号)
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成立广播影视从业人员资格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总局领导小组”),主管全国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工作。总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委员会、命题委员会。
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司,负责制定上岗标准,组织审定考试大纲、组织考试、颁证、考核换证及其他日常事务。
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委员会、命题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办公室提名,总局领导小组批准。
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中央单位所属电视剧制作机构的电视剧制片人资格考试报名审查、换证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成立电视剧制片人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视剧制作机构的电视剧制片人及独立从事电视剧制作的制片人资格考试报名审查、换证考核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三、截止二00二年二月一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总局领导小组认证合格,可直接获得《电视剧制片人上岗证书》:
(一)已取得制片经济专业高级职称任职资格。
(二)从事电视剧制作工作满十年,在三部以上获全国性文艺奖电视剧作品中任制片人且已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资格。
中央单位所属电视剧制作机构符合上述条件的电视剧制片人直接向总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四、全国电视剧制片入资格考试从二00三年起实行,首次考试时间为二00三年二月。报名时间定为上年十一月。
五、凡符合《
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第
六条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