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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新药审批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新药审批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
 (2002年6月6日 国法函[2002]175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新药审批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并报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对2001年12月1日后申报的“新药”,应当依照将公布施行的《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关于“新药”的规定进行甄别,在《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施行前暂停审查。
  二、对2001年12月1日前申报的“新药”品种区别不同情况审理: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仍然按照原《药品管理法》有关“新药”的规定予以审批;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至今尚未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一律按照《药品管理法》和将公布施行的《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新药”的规定予以审批。

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新药审批有关问题的函

        (2002年5月9日 国药监注[2002]157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已于2001年12月1日开始实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尚未出台。由于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未明确新药的概念,故在《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颁布并确定新药概念之后,将出现《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颁布前我局所受理的一些“新药申请”与《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所确定的“新药”的概念不同的矛盾,从而形成新旧法规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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