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农业部《关于商请对<农业转基因
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进行解释的函》的答复
(2002年3月4日 国法函[2002]19号)
农业部:
你部《关于商请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进行解释的函》(农政函[2002]4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直接加工品”的范围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是指转基因农产品直接加工所得的产品,包括大豆粉、大豆油、豆粕、玉米粉、玉米油、油菜籽油、油菜籽粕、番茄酱等。
二、关于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范围
《条例》第
三十四条规定的需要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范围,是指
《条例》第
三条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农产品转基因
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解释意见的函
(2002年2月25日 外经贸法函[2002]16号)
国务院法制办:
你办关于就农业部提出的《关于商请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进行解释的函》征求我部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我部对农业部关于
《条例》第
三条第(三)项和第
三十四条的解释无不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