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
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中“私人信函”解释的复函
(2002年7月4日 国办函[2002]66号)
邮政局:
你局《关于提请国务院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私人信函”作出解释的请示》(国邮[2002]262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
十七条中的“私人信函”是指各类文件、通知以及非私人属性的单据、证件、有价证券、书稿、印刷品等以外的书信。
附: 国家邮政局关于提请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
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私人信函”作出解释的请示
(2002年5月29日 国邮[2002]262号)
国务院:
1995年国务院批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下简称
《货代规定》)第
十七条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接受委托,代为办理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四)国际快递,私人信函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
四条规定,“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载体…,具体内容由邮电部规定”。我局认为,
《货代规定》中的“私人信函”是指:在封套上注有公民个人姓名和地址的信函。外经贸部对此有不同意见,认为此解释不能区分私人信函和商业文件。
因对“私人信函”的不同的理解,造成了信件寄递市场的混乱,影响了清理整顿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提请国务院对“私人信函”作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