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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建立有线广播电视频道审批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20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已被新规定取代)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建立有线广播电视频道审批管理办法
 (1999年11月12日 广发社字[1999]714号)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2号〕,加强有线广播电视频道的管理,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线广播电视频道包括自办频道和转播频道,属于国家资源。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有线广播电视频道的规划和管理。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总局的规划,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频道的规划落实和管理。
  第三条 有线广播电视自办频道,是指制作、编排、播出并通过光缆、电缆或微波等方式向用户传输信号的广播电视节目频道。
开办图文电视,按自办频道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有线广播电视自办频道由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建立。
  第五条 建立有线广播电视自办频道,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频道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二)已完成国家规定的转播任务;
  (三)具有必要的采、编、播及技术等专业人员;
  (四)具有符合广播电视专业技术标准的设备和场所;
  (五)具有必要、稳定的资金保障;
  (六)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其它规定。
  第六条 申请建立有线广播电视自办频道,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的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所申办频道的可行性报告及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有关的书面材料,逐级上报,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查批准后,可以试播。
  试播3个月后,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正式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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