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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参加中外电影节、展活动管理规定[失效]

  第六条 参加中外电影节、展的国产影片和参加在中国境内举办的电影节、展的境外影片,必须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
  第七条 电影制片单位与购片方签订影片购销书面合同时,所出售、转让的权利不包括影片参加电影节、展的权利,但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的除外。未经批准,电影制片单位不得将其摄制的国产影片转让或委托其它国内外机构、组织或个人选送参加电影节、展。
  电影制片单位如发现其摄制的影片未经其许可被选送参加电影节、展,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第八条 申请举办中外电影节、展,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电影节、展的举办方案,包括节、展名称、内容、性质、规模、时间、地点,以及组织机构和主要负责人情况。
  (二)所设奖项情况。
  (三)拟放映影片的简介、录像带或拷贝。
  第九条 申请参加中外电影节、展的国产影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获得由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二)思想性、艺术性较高的影片;
  (三)符合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以中外联合摄制方式拍摄的影片参加中外电影节、展,必须经中外合作各方同意,并由中方合作单位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
  第十一条 境外电影片参加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电影节、展,由节、展的主办或承办单位持广播电影电视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拷贝入出境手续;国产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节、展,需由申请单位持广播电影电视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拷贝出入境手续。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广播电影电视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的电影节、展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电影制片单位的行政责任,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举办或协助外国机构举办中外电影节、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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