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电总局关于有线电视视频点播试点
和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2001年12月24日 广发办字[2001]1495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和国家广电总局《
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电总局第4号令),就开展视频点播业务的试点和管理工作,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开展视频点播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广电总局对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总体规划,适应本地区的经济、文化、科技、社会需求等发展状况,具备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市场条件,确保广电部门负责节目的制作、传输、播出和经营管理。
二、有线电视网上视频点播业务原则上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成立的广播影视集团开办,在保证播出机构负责节目的组织、播出和宣传管理的前提下,各级网络公司分工负责、利益共享。
开办单位应具备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资金、技术、人员等综合实力和网络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宣传任务和转播任务。
三、视频点播的技术系统必须符合国家广电总局《有线数字电视广播信道编码与调制规范》、《我国现阶段数字电视系统用户终端体制的意见》的技术要求和有条件接收系统的管理规定,系统所使用的关键设备应具备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四、建立视频点播节目库,做到内容丰富、导向正确、信息量大、版权合法,能多方面满足群众的要求,并建立完善的节目审查、播出管理制度,制定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单位,应将播出的视频点播节目实时传送到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并将电子节目单利用网络传送到国家广电总局。
五、开展视频点播业务应以双向服务为发展目标。已完成网络双向改造的小区,要及时提供网络双向服务。
六、开办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1)申办机构向主管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国家广电总局。(2)上报材料经初审合格的,由国家广电总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开办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3)经论证符合视频点播业务开办条件的,由国家广电总局予以批准,进行试播。(4)试播一年后,由国家广电总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播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