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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失效]

  四、设立电视剧生产单位和制作电视剧,须由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并取得甲种或乙种〈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每年制作完成4部以上单本剧或2部以上中、长篇电视剧的市级(含)以上广播影视集团、电视台或电视剧制作中心、电影制片厂(公司),以及已取得制作经营许可证的音像出版社、专业宣传文艺单位,可申请甲种证资格。持有甲种〈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其电视剧题材规划、境外演职员等获得批准后,即可进行电视剧制作。乙种〈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仅用于制作与该证相符的电视剧,具有乙种证资格的单位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其制作电视剧的题材规划、境外演职员等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并取得乙种证后即可制作电视剧。
  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1)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其法定代表人应取得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资格证》;(2)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专用设备;(3)符合国家制定的电视剧制作发展规划。
  五、国家广电总局对《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已经取得甲种证的单位其制作业绩如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将给予警告,连续二年业绩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则降格为乙种证单位,两年仍无业绩的则取消其电视剧制作资格。制作业绩连续两年达到甲种证单位规定条件的乙种证单位可晋升为甲种证单位,与其他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单位联合制作电视剧业绩突出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经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初核,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可取得乙种证申领资格。
  制作完成的电视剧,应按规定报送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并申领《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六、从事广播电视节目的版权交易、转让、交换及代理等经营交易活动,必须由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发行节目时,必须向授权方提供合法的版权证明及其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发行电视剧(含引进电影片)、引进动画片时,还须同时提供《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等证明。电视节目发行活动应使用国家广电总局提供的规范合约。
  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及跨省区的节目交易活动,须按规定程序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条件成熟时,所有广播电视节目发行活动应在国家广电总局授权建立的节自交易中心及其开设的有关节目交易专用网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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