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制作播出理论、
文献电视专题片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发编字[1999]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影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制作播出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的暂行规定》,国家广电总局制定了《关于制作播出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传达并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3月30日
关于制作播出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制作播出的管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制作播出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理论电视专题片是指宣传、阐释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电视专题片;文献专题片是指宣传反映党和国家重大历史事件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生平业绩的电视专题片、电影纪录片。
第三条 理论电视专题片须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中央电视台组织制作。文献专题片须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以及中央电视台组织制作。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成立“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含电影纪录片)创作领导小组”,负责理论文献专题片播出的审定工作。审看理论、文献专题片时可邀请相关单位的领导和专家参加,必要时报送中央审定。
第五条 设立“理论、文献电视片创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广电总局总编室,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根据领导小组的意见起草有关的报告、批复,与制片单位共同安排领导小组审片的具体事项。
第六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以及中央电视台组织制作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含电影纪录片),事先应将制片计划(包括片名、主题、集数、每集主要内容等)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审批同意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将批复件抄送中共中央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