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12月2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的管理,确保广播电视宣传的正确导向,根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以及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
关于加强广播电视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管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包括:
1、听众、观众通过热线电话等形式参与的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台的直播节目或栏目;
2、有听众、观众现场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或栏目;
3、现场转播其他部门的有听众、观众参与的节目。
第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开设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延时装置”、“储存电话”等技术保障设施;
2、具有较高政策水平、熟练掌握有关操作技能的相对固定的编播人员;
3、电台、电视台的导演、导播、主持人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电话编辑、节目监制等编播人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4、有比较完善的节目操作程序和管理规定;
5、有处理不测情况的应对预案。
第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开设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须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开设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须经本台台长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开设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须经本台台长签署同意意见后,报省级广播影视厅(局)审批,并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
地(市)、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须经本台台长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地(市)广播电视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报省级广播影视厅(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