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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管理办法[失效]

 第七条 外汇担保的审批范围:
  一、境内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及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对外提供的借款担保;
  二、除上款所列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对外提供的外汇担保。
 第八条 担保人办理担保报批手续时,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全部或部分下列资料:
  一、担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件和有关批复文件;
  二、担保人自有外汇资金情况的证明;
  三、担保人对外债务、担保的文件;
  四、担保合同意向书;
  五、被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或意向书及有关文件;
  六、落实反担保措施的文件;
  七、为外国机构和外资企业提供外汇担保,需有外国机构和外资企业的等值外汇资产作抵押的证明。
 第九条 担保人提供外汇担保,应与债权人、债务人订立书面合同,订明担保人、债权人、债务人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担保人有权对债务人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
  二、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提供其财务报告和外汇收支情况等有关材料;
  三、提供人提供担保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如需修改所担保的合同,还须取得担保人的同意,并由担保人报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如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担保人的担保义务将自行解除;
  四、担保人提供担保后,在其所担保的合同有效期内,一旦债务人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担保人应履行担保义务。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五、担保人提供担保后,在担保合同的有效期内,如债权人未按合同履行其义务,担保人的担保义务将自行解除。担保人有权要求债权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六、担保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落实反担保措施或提供相应的抵押物并收取一定的担保费。
 第十条 担保人出具担保后,应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担保登记手续。
  一、非金融机构出具担保后,应在十天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填写《外汇担保登记表》,领取《外汇担保登记证书》;
  二、金融机构实行按月定期登记制,月后十五天内填写《外汇担保变动反馈表》,上报上月担保债务变动情况。
 第十一条 担保需要展期时,担保人应在债务到期前十五天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展期手续。办理展期手续时,应持展期债务的有关文件进行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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