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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失效]

 第九条 境内机构申请对外借款,需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证明和材料;
  一、对外借款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的证明文件;
  二、借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包括借款用途、配套人民币资金落实情况;
  三、贷款条件意向书,包括债权人名称。贷款金额及货币种类、利率及其他费用、期限及宽限期、提前还款意向及其他金融条件;
  四、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外汇担保情况;
  五、对外借款机构近期的外汇或人民币资产、负债表或其他财务报表;
  六、银行分行对外借款需提供其总行授权的有关文件;
  七、三来一补项下的外汇贷款,需提供经贸部门关于三来一补的批准文件;
  八、外汇管理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条 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一般不能用于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不能进入外汇调剂市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进入外汇调剂市场,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第三章 短期国际商业贷款

 第十一条 短期国际商业贷款系指一年期以下(含一年)的国家商业借款。
 第十二条 外汇管理部门对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
 第十三条 全国性金融机构提出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余额控制额度(简称短期额度)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下达。银行分行可以向其总行申请短期额度,对外借用短期国际商业贷款,由其总行核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由分行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区域性银行和各省市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向所在地一级外汇管理分局申请短期额度,省一级外汇管理分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下达的短期额度内,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国营企业及企业集团为筹集出口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直接对外借用一次性短期国际商业贷款,须逐笔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方能对外谈判和签约。未经批准,不得直接对外借款。
 第十六条 短期额度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按年度进行调整。金融机构的短期国际商业贷款月平均余额不得超过所核定的短期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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