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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含义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含义的请示的答复
(1991年9月23日 <1991>国土函字第143号)
湖北省土地管理局:
你省江陵县土地管理局九月四日《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土地上有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由于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在物理上不可分离,因此,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即同时发生土地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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