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出口打包贷款 即企业为确保出口合同的履约,以信用证为保证,在货物装运出口前需要的短期资金周转贷款。
第十条 大修理贷款 即生产企业大修理和设备更新因资金先用后提而需要的贷款。
第四章 贷款利率
第十一条 利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定,按期限和性质实行差别利率和加息制度。贷款利率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相应变动。
第十二条 利息计收
各种贷款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息期及计息方法计收利息。若不能按期付息,则将利息转为本金。
第十三条 加息
对逾期贷款、被挤占挪用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均按有关规定实行加息。
第五章 贷款申请、审核、偿还
第十四条 贷款申请 企业申请贷款须向银行提交:
一、贷款申请书。
二、企业的借款计划、用款计划、还款计划及计划的编制依据和说明。包括:
(一)企业的进出口计划(即中央计划)、商品流转计划、生产计划、财务计划、购销合同或同等效力的凭证,用汇计划;
(二)自有流动资金情况,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应有的自有流动资金比例,凡自有流动资金不足比例的企业应提交增补计划及增补保证。企业专用基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凡参加流动资金周转的,应编入借款计划;
(三)企业不合理资金占用情况及采取的解决措施;
(四)企业按期弥补亏损的来源和切实保证。
第十五条 贷款审核 各级中国银行应坚持集体会审制度,必须按程序、按权限分级审批贷款。
各项贷款的掌握:
一、商品流转贷款 依据国家批准的进出口计划(即中央计划)、商品流转计划、生产计划及国家要求加速的资金周转次数为基础,并减除中国人民银行所规定的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比例的部分和不合理资金占用量。银行根据信贷规模、资金能力、核定贷款额度。期限为12个月。
二、临时贷款 依据企业提出的合理借款用途及银行认可的有关合同、单证逐笔核贷。期限为6个月。
三、出口商品生产贷款 依据出口生产企业和进出口企业提交的境外来证、出口合同、工贸购销协议、排产单位或同等有效文件,须有可靠还款保证,经核实后,逐笔发放。期限一般为一个生产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