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进出口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
(1991年9月19日中国银行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支持我国对外贸易和出口商品生产的发展,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信贷资金管理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贯彻“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贷款原则,充分发挥信贷、利率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合理使用信贷资金,提高经济效益,以实现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范围
第三条 贷款对象
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生产出口商品的企业;
为进出口贸易服务的企业;
外事企业;
其他国营、集体企业。
第四条 贷款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发有营业执照,具有经济法人资格;
二、拥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健全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在中国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经中国银行特准的存款帐户;
三、经营正常、效益好,有能力按期偿还借款;
四、提供可靠的还款、付息保证;
五、经营业务发生的亏损,有可靠的弥补来源;
六、提供有关合同、计划、协议、单证、报表等经济活动资料;
七、有补充自有流动资金措施。
第五条 贷款使用范围
贷款用于企业流通、生产经营活动中合理的流动资金需要。
第三章 贷款种类
第六条 商品流转贷款 即企业为完成国家下达的进出口计划(即中央计划),商品流转计划,生产计划以及财务计划所需要的合理资金需求的贷款。
第七条 临时贷款 即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因临时性、季节性等原因所需的短期贷款。
第八条 出口商品生产贷款 即企业按出口合同、购销协议、排产单位等规定,为按期、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交货任务需要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