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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粮仓”和“四无油罐”评定办法

  库容在1.5万吨以上(含1.5万吨)的粮库,整个库只有一栋仓房或货场、车间未达到“四无”标准,但其储粮不超过总库存的5%,而且没有发生大、中事故的,也可评定为“四无粮库”。
  库容在5万吨以上(含5万吨)的粮库,或库容在2.5万吨以上(含2.5万吨)中转库,整个库实现“四无粮仓”的比例在90%以上,并且没有发生大、中事故的,也可评定为“四无粮库”。
 第十六条 “四无油库”:以独立核算的油库为单位,在全面贯彻执行本办法的前提下,整个库内的油罐、存油仓房、油池都达到“四无油罐”标准的,可评定为“四无油库”。
  库容在1万吨以上(含1万吨)的油库,只有一个油罐或存油仓房、油池未达到“四无”标准,但没有发生大、中事故的,也可评定为“四无油库”。
 第十七条 在一个库中,同时储有粮食和油脂,按“四无粮仓”和“四无油罐”标准分别检查,综合评定。以储粮为主的评定“四无粮库”,以储油为主的评定“四无油库”。
 第十八条 有粮油储存任务的加工厂,对其库存粮油要按照本办法开展“四无”活动,评定“四无”单位。
 第十九条 “四无粮仓县(市)”:全县(市)所有粮库、油库和有粮油储存任务的加工厂,都实现“四无”单位的可评定为“四无粮仓县(市)”。
  总库存量在5万吨以上(含5万吨)的县(市),全县(市)只有一个库点未实现“四无”单位,但该库储粮总数不超过全县(市)库存的10%,且没有发生大、中事故的,也可评定为“四无粮仓县(市)”。

第五章 “四无”的检查、评定和管理

 第二十条 基层粮油仓库要根据本办法的“四无”标准及有关要求,每月有领导参加,组织保管、防治人员,对库存粮油进行一次“四无”自查,并认真进行粮情分析,将结果按要求详细填写在“四无粮仓”、“四无油罐”检查记录卡上(格式附后),以作为季度、年度评定“四无”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县(市)级粮食局,每个季度要由领导带队,组织有经验的保防人员,对所属库站进行一次“四无”检查,将结果载入“记录卡”,并写出检查总结报上级粮食局,作为年度评定“四无”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省、地(市)级粮食局,每年要组织人员对所辖地区的“四无”开展情况,进行1--2次检查或抽查,并总结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以推动“四无”工作的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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