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出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开展计量检测手段和检定方法的研究;
(五)组织或参加专业计量技术法规的制定;
(六)培训计量检定人员,组织经验交流,参加国内外有关的学术活动;
(七)负责授权范围内专业项目的计量管理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
第八条 地方专业计量站的职责:
(一)负责保存、维护和使用本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
(二)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三)提出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开展计量检测手段和检定方法的研究;
(五)负责授权范围内专业项目的计量管理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
第九条 专业计量站业务上接受授权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领导。专业计量站站长由其主管部门商得授权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同意后任免,并报授权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专业计量站的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其量值必须溯源于国家计量基准。
第十一条 专业计量站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中止工作。新增加的专业计量检定、测试任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授权。
第十二条 建立国家专业计量站,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进行考核发证。
建立国家专业计量站分站,由国家专业计量站进行考核,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证。分站在业务上接受国家专业计量站指导。
第十三条 建立地方专业计量站,应当按照《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其中,建立与国家专业计量站授权项目相同的地方专业计量站,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会同国家专业计量站或分站进行考核,由受理申请的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专业计量站应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专业计量站执行授权任务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