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
(1991年9月1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4号发布)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
二十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计量站是承担授权的专业计量检定、测试任务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方便生产、利于管理、择优选定的原则,授权建立专业计量站。
第四条 专业计量站的建立、监督管理及执行授权任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专业计量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在专业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二)有与开展的专业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备;
(三)有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
(四)有能保证专业计量检定、测试工作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房屋设施;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
第六条 建立专业计量站,应当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由申请授权任务的主管部门向相应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报送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经审核同意建站的机构,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考核。对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批准公布,并颁发证书和印章。
第七条 国家专业计量站的职责:
(一)负责保存、维护和使用本专业项目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
(二)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