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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1991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七)各种应交违法违纪款项,要保证优先入库,不得截留,挪用,拖延不交。如有拒不交库的,由银行协助扣缴。少数受灾严重、停工待工的企业,确因资金困难,补交后会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的,在报经批准后,可允许他们订出交款计划,分期分批交清。
  (八)要结合大检查,推进整改建制工作。各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完善财经政策和法规的具体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商请有关部门研究实施。要积极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培训财会人员,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要大力表彰遵纪守法单位和在大检查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扩大社会影响。
 五、大检查的组织领导。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在各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央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大检查领导小组,并指定一名领导干部负责大检查工作。各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派出强有力的工作组进行督促检查,国务院工作组由副部级以上干部带队,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组由副厅(局)级以上干部带队。所有参加大检查工作的人员都要发扬艰苦奋斗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做到依法检查、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邀请人大、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的成员参加大检查工作。在大检查期间,要主动向人大常委会和政协汇报情况,接受监督。
  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大检查办公室与财政、税务、审计、物价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互相支持,通力合作,共同搞好大检查工作。各级计(经)委、银行、监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和参与大检查,并请纪检、检察、法院等部门大力支持和协助。各新闻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大检查的宣传报道工作。
  国务院授权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根据国家现行的财经法规,制定有关大检查的具体政策和规定。各级税收、财务、物件大检查办公室有权依法检查和处理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国家物价局要抓紧制定《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条例》,把大检查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都要向国务院写出总结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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