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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1991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四、大检查的几个政策问题。这次大检查,要继续贯彻执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着重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发动企业和单位认真搞好自查,争取从宽处理。凡有违反财经法纪问题的企业和单位,都要克服侥幸心理,揭露矛盾,纠正错误,把各种违法违纪问题解决在自查之中,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切实加强对自查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对有违法违纪行为而不认真自查的企业和单位,要责令其重新自查或列作重点检查对象,严防走过场。
  (二)在重点检查中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一定要依法从严处理。特别是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和屡查屡犯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给予必要的政纪处分。是党员的,由党的纪检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惩处。侵占、截留、私分、挪用救灾和物资的,一律严惩不贷。
  (三)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和执法部门,要以身作则,带头检查、纠正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如有坚持错误、拒不纠正或对违法违纪行为说情护短、徇私包庇的,要从严处理。
  (四)要采取专业人员检查与群众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坚持走群众路线。在自查阶段,企业和单位的广大干部和职工群众,都要发扬主人翁的精神,自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主动检查纠正本单位存在的各种违法违纪问题。在重点检查阶段,各级财政、税务、审计、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从事财会、审计、物价工作的人员,除了搞好日常工作外,要集中力量投入大检查,并在各级大检查领导小组和大检查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组成检查组,深入企业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少于30%。各级大检查办公室都要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和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要坚决保护坚持原则的检查人员、财会人员和举报人,决不允许对他们进行阻挠、刁难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的,各地区、各部门领导要亲自过问,严肃处理。
  (五)切实采取措施,防止重复检查。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在确定重点检查名单时,要同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充分协商,避免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在前三年大检查中,没有查出违反财经法纪问题的单位,今年可免于重点检查,在一九九一年内,由财政部组织财政驻厂员检查过的中央单位,可不进行财税大检查。凡已列入审计署经常性审计名单的中央单位,原则上不再进行财税大检查;在大检查期间进行经常性审计的中央单位,大检查与审计可结合进行;经审计机关审计过的财政、财务收支、并已作了审计结论的处理决定的中央单位,一般不进行财税大检查。
  (六)认真搞好委托地方检查中央单位的工作。今年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将继续委托地方检查一部分中央企事业单位。地方受托检查中央单位所得分成收入,都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发展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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