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九一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1991年9月14日)
一九八五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六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屡禁不止,至今仍较普遍。这种状况不仅影响国家财政收入,而且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危害很大,必须坚决制止。在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商品经济的过程中,特别是目前经济体制尚未完全理顺、法制建设尚不健全,遵纪守法观念比较淡薄的情况下,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作为遏制经济领域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防止财政收入流失,惩治腐败现象,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八五”期间甚至更长一些时间内还要继续进行下去。为保证一九九一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大检查的指导思想。一九九一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必须以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为中心,推动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促进政治、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稳定发展。在检查中,要同目前正在开展的“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结合起来;同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确保完成今年的财政收入任务结合起来;同自更生,生产自救,挽回洪涝灾害造成的损失结合起来;同严肃党纪政纪,拒腐防变,加强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同堵塞漏洞,改善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财经规章制度结合起来。通过大检查,广泛开展遵守财经法纪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干部和群众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逐步形成遵纪守法光荣、违法违纪可耻的社会风尚。
二、大检查的时间和范围。今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从十月份开始,到明年春节前基本结束。检查的范围包括:国营、集体企业,企业集团,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一九九一年发生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以及一九九0年未检查、未纠正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税收、物价专项检查,按照国家税务局、国家物价局的部署进行。
安徽、江苏、湖北、河南、贵州等五省洪涝灾害比较严重,今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具体时间和方法,由省人民政府研究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三、大检查的内容。主要检查下列各项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一)偷税漏税和越权减免税;(二)乱挤成本、费用,虚报亏损、虚增利润、虚盈实亏,侵占、截留应交财政的利润、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三)不按规定用途支用各项财政资金;(四)违反价格法规,乱涨价,乱加价,牟取非法收入;(五)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摊派;(六)滥发奖金、补贴、实物,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擅自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等挥霍国家和单位的资金;(七)采取非法手段,将全民所有制的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体所有,或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八)侵占、截留、私分、挪用救灾款和物资;(九)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侵占、私分国家和单位的资财;(十)其他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