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9月12日国家粮食储备局发布)
为了贯彻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制度的决定》,做好储备粮油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国家储备粮油包括“五0六”储备粮油、“甲字”储备粮油和国家专项储备粮。其中“五0六”储备粮油,由国家粮食储备局和总后勤部共同负责管理,以国家粮食储备局管理为主;“甲字”储备粮油和国家专项储备粮,由国家粮食储备局负责管理。
二、国家储备粮油所有权、动用权属于国务院,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擅自动用。国家储存在各地的储备粮油,必须服从国务院统一调度。
三、“五0六”储备粮油计划,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确定,国家粮食储备局、总后勤部联合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厅(局)执行。
“甲字”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计划由国务院确定,国家粮食储备局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厅(局)执行。
地方各级粮食部门在组织实施国家储备粮油计划时,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实施“五0六”储备粮油计划时,要主动争取当地驻军后勤部门支持和帮助。
四、“甲字粮”和国家专项储备粮,要本着交通方便、调度灵活、储存安全、避免迂回运输和便于推陈储新的原则,主要储存在大中型粮库。储存仓容过小、过于分散的,要结合商品粮油调拨适当集并。
五、国家储备粮油必须与商业粮油分开储存和管理,做到“三专”(专人、专仓或专垛、专账)、“四落实”(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各级储备粮油主管部门都要建立《国家储备粮油专账》,详细记载;储存单位要建立《国家储备粮油专卡》。
国家储备粮油要尽量入仓保管,减少露天存放。新建储备粮油库,必须存放国家储备粮油,不得占作它用。
六、国家储备粮油保管工作,要认真执行“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和商业部1987年颁发的《
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及《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积极开展安全保粮工作,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减少粮油损耗和费用开支,争创“四无”粮仓,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事故要边处理边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