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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三)除国家规定由物价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控制价格的以外,企业有权自行确定产品价格、劳务价格;
  (四)企业有权依照国家规定与外商谈判并签订合同,提取和使用分成的外汇收入;
  (五)依照国家信贷政策的规定向有关专业银行申请贷款;
  (六)依照国家规定确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经济责任制形式、工资形式和奖金、分红办法;
  (七)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
  (八)吸收职工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个人集资入股,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
  (九)按照国家规定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组织形式和用工办法,录用和辞退职工;
  (十)奖惩职工。
 第二十二条 集体企业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国家计划指导;
  (二)依法缴纳税金和交纳费用;
  (三)依法履行合同;
  (四)改善经营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
  (五)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
  (六)贯彻安全生产制度,萝实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七)做好企业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
  (八)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尊重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改善劳动条件,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提高职工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九)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二十三条 集体企业有权按照国家规定自愿组建、参加和退出集体企业的联合经营组织,并依照该联合经济组织的章程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第四章 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凡本人提出申请,承认并遵守集体企业章程,被企业招收,即可成为该集体企业的职工。
 第二十五条 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集体企业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企业各级管理职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监督企业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
  (三)参加劳动并享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医疗保健和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接受职工技术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规定评定业务技术职称;
  (五)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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