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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十、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以及卖淫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十一、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法律有关条文

                   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四十条 强迫妇女卖淫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以营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六十二条 窝藏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反革命分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窝藏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其他犯罪分子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一百八十八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有关条款

  一、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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