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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失效]

  (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文件和图纸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规划文本中应当包括规划范围内土地使用及建筑管理规定;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包括:规划地区现状图、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
 第二十五条 对于当前要进行建设的地区,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六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作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三)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四)绿地系统规划设计;
  (五)工程管线规划设计;
  (六)竖向规划设计;
  (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第二十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文件和图纸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为规划设计说明书;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包括:规划地区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各项专业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反映规划设计意图的透视图。图纸比例为1/500--1/2000。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的规划文本、基础资料、规划说明、规划图纸的具体内容和深度要求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建制镇规划编制的其他要求,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农场、林场的城市型居民点的规划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建委一九八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发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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