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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失效]

 第十九条 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原则规定分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居住人口分布、建筑及用地的容量控制指标;
  (二)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设施的分布及其用地范围;
  (三)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占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以及主要交叉口、广场、停车场位置和控制范围;
  (四)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风景名胜的用地界线和文物古迹、传统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五)确定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以及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第二十条 分区规划文件及主要图纸
  (一)分区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二)分区规划图纸包括:规划分区位置图、分区现状图、分区土地利用及建筑容量规划图、各项专业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5000。
 第四章 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二十一条 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以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对建设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 根据城市规划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一般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二十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要求;
  (四)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座标和标高;
  (五)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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