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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失效]

 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
 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第二章 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并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论证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原则确定规划期内城市发展目标;
  (二)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原则确定市(县)域城镇体系的结构与布局;
  (三)原则确定城市性质、规模、总体布局,选择城市发展用地,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初步意见;
  (四)研究确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重大原则问题,以及实施城市规划的重要措施。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成果包括文字说明和必要的示意性图纸。
 第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
 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应当对城市远景发展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的一个组织部分,应当对城市近期的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作出安排。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
  建制镇总体规划的期限可以为十年至二十年,近期建设规划可以为三年至五年。
 第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市城市应当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分析区域发展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区域城镇发展战略,确定资源开发、产业配置和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的综合目标;预测区域城镇化水平,调整现有城镇体系的规模结构、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确定重点发展的城镇;原则确定区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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