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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一九九一年九月二日发布 海关总署令第25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过境旅客系指持有效过境签证(与我互免签证国家的旅客,凭其有效护照)从境外某地,通过境内,前往境外另一地的旅客;包括进境后不离开海关监管区或海关监管下的交通工具,直接出境的旅客。
 第三条 在进境口岸不离开海关监管区或海关监管下的交通工具的过境旅客,可以免填“旅客行李申报单”,海关对其行李物品均准许过境,一般不予查验,但是海关认为必要时除外。
 第四条 在过就期限内离开海关监管区的过境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应以旅行需用为限,海关依照对进出境非居民短期旅客行李物品的规定办理,其中属于《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见附件一)第三、四、五类的物品,在规定范围内的,经海关核准可予登记暂时免税放行,过境旅客出境时必须将原物复带出境。超出规定范围的,除按本规定第五条办理外,均不准进境。
 第五条 过境旅客携运物品超出本规定第四条所述准予放行范围的,有旅客自行委托经海关批准和指定的报关运输公司代理承运,比照海关监管货物,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将监管过境物品交有关海关监管出境;否则,海关不准进境。
 第六条 对于不准进境的物品,除经海关总署特准征税或者担保放行的以外,应当自物品中报进境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物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办理退运、结案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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