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按照规定向本单位领导、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机关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所在单位规定可以对有关经济活动(如财务决算、经济合同等)实行审签制度。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是:
一、有权参加本单位有关的会议,取得上级单位和本单位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有权要求被审单位按时报送、提供有关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帐册、凭证等文件资料。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凭证、帐簿、决算、资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六、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封存有关帐册、资产等必要的临时措施。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向上级内审机构和审计机关反映。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可以在管理权限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拟定本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据以制定审计项目计划。
二、审计项目实施前下达审计通知书。
三、具体实施审计时,要注意调查研究,核实材料,取得证据,作好记录。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改进意见。
四、审计终结后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对需要进行处理的问题应写明有关的法规依据,由被审单位或被审人员签署意见后报送本单位领导。审计报告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由本单位行文下达审计结论和决定。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单位必须执行。内部审计机构对执行情况要进行检查,必要时进行后续审计。重要的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决定应报送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