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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2003年修订)》(发布日期:2003年3月25日 实施日期:2003年5月1日)废止

中小图书馆(室)规程
 (1991年8月29日国家教委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图书馆(室)是学校书刊情报资料中心,是为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研究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图书馆(室)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利用书刊资料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学生课外阅读,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中小学图书馆(室)应积极为师生提供书刊情报资料和教学参考资料。

第二章 书刊资料

 第四条 学校应结合本校特点和实际情况规定书刊资料选购标准、复本量标准及剔旧原则。
 第五条 书刊资料的配备结构应兼顾学生、教师的不同需求。
 第六条 图书馆(室)的藏书,应包括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各类图书和报刊及供教师使用的教学参考书,教育、教学研究的理论书籍,中学图书馆(室)应备有应用型的书籍。
  图书馆(室)应优先采集、收藏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和省级教育部门评审推荐的图书。书刊定购前,学校领导应具体指导图书馆书刊订购工作。
 第七条 图书馆(室)最低藏书量按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书刊资料的管理与利用

 第八条 书刊登录:图书馆(室)应建立书刊总括登录和个别登录两种帐目。
  有保存价值的主要期刊应按年度装订成册,并进行财产登录。
 第九条 书刊分类:图书分类应使用国家标准《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期刊分类应使用《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期刊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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