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对进出天津港保税区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监管实施细则

 第十条 保税区内的企业、行政管理机构进出口下列货物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增值税):
  一、建设保税区基础设施所需的进口机器、设备和其它基建物资;
  二、保税区内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生产用燃料、数量合理的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办公用品以及上述机器、设备、车辆所需的维修零配件;
  三、保税区内行政机构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
  四、保税区内企业出口的保税区产品。
 第十一条 保税区下列货物予以保税;
  一、保税区内企业进口专为生产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
  二、转口货物。
  本章第十、第十一条规定范围以外的物品应照章征税。

第三章 对运入保税区货物的管理

 第十二条 进口货物经专用通道运入保税区,应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进口货物经其他口岸运入保税区时,按“进口转关运输”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的货物视同出口。
 第十三条 运入保税区的进口物资、保税货物、转口货物,由区内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其中转口货物报关单一式四份),保税货物应加盖“保税货物”戳记;转口货物应加盖“转口货物”戳记;随附进口合同、商业发票(副本)、装箱清单(副本)、发货通知(副本)等有关单证向海关申报,海关凭以验放。
 第十四条 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并随附出口合同、商业发票(副本)、装箱清单(副本),向海关申报,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还应交验出口许可证。应征出口税的商品,海关照章征收出口税。
 第十五条 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供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包括在保税区承包工程施工使用的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和日常生活用品,应由使用单位在上述物资、物品运入保税区时向海关呈报清单两份,经海关核验认可后准予运入保税区,对上述货物的进、出和使用等情况,有关企业应建立专门帐册。
 第十六条 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的已办妥进口手续的进口货物、物品(包括供生产出口产品的料、件)不予退税。

第四章 对运出保税区货物的管理

 第十七条 保税区货物运往非保税区,视同进口。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