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对进出天津港保税区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监管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对进出天津港保税区货物、
 物品和运输工具的监管实施细则
 (1991年8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为海关监管区。海关在保税区内依法行使职权,对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工具、货物和个人携带物品进行监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并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三条 保税区与非保税区(指中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下同)之间的分界线应设置完善的隔离设施。
  保税区至天津港码头之间应设专用的运输通道。
  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必须经由海关指定的出入口进出,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检查。
 第四条 保税区仅设立行政管理机构及有关企业。
  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
 第五条 保税区内企业应当持天津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向海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在保税区内设立国家限制和控制的生产项目,须经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
  保税区内的保税货物和经加工的产品必须复运出境,如遇特殊情况需将货物运往非保税区的,应向海关申请,经海关批准后按照规定办理进口和纳税手续。
 第六条 保税区内企业、行政机构进口合理数量的自用物资、物品仅限在区内使用,未经海关核准,不得运往非保税区。
 第七条 国家法律禁止进出境物品不得运入、运出保税区。
  目的在于销往非保税区的货物不得运入保税区,如有特殊需要,应报经海关总署批准。
 第八条 保税区内生产企业,仓储企业应对有关货物的进口、加工、储存、使用、出口及销售等情况建立专门帐册,定期列表报送海关核查。海关有权对保税区内的货物和有关的营业场所实施检查。有关企业、行政机构应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方便条件。

第二章 对进出保税区货物的优惠

 第九条 进口供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为加工出口产品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燃料、包装物料,供储存的转口货物以及在保税区加工运输出境的产品,免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