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其他。
第二章 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委托人应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办理委托进口或出口商品的有关报批手续。
第七条 委托人应及时向受托人详细说明委托进口或出口商品的有关情况。
第八条 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可参加对外谈判,但不得自行对外询价或进行商务谈判,不得自行就合同条款对外作任何形式的承诺。
凡委托人同意的进口或出口合同条款,委托人不得由于条款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失向受托人要求补偿。
第九条 委托人不得自行与外商变更或修改进出口合同。委托人与外商擅自达成的补充或修改进出口合同的协议无效。
第十条 委托人须按委托协议和进出口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包括及时向受托人提供进口所需要的资金或委托出口的商品。
第十一条 因委托人不按委托协议履行其义务导致进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委托人应偿付受托人为其垫付的费用、税金及利息,支付约定的手续费和违约金,并承担受托人因此对外承担的一切责任。
第十二条 委托人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委托协议的,免除其对受托人的全部或部分责任,但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并在合理期间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以便受托人与外商交涉,免除受托人对外商的责任。
如果受托人不能因此免除对外商责任,受托人对外承担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三条 委托人有义务按照委托协议的规定,向受托人支付约定的手续费,并偿付受托人为其垫付的费用、税金和利息。委托人支付的进出口手续费以合同总价为计算基数,乘以约定的手续费率。
第十四条 对于出口商品的销售货款,委托人收取人民币还是外汇,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委托协议中协商确定。
第三章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受托人根据委托协议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并应及时将合同的副本送交委托人。受托人与外商修改或变更进出口合同时不得违背委托协议。受托人对外商承担合同义务,享有合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