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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黄金管理局职工教育工作条例(试行)

 第二十四条 经本单位批准参加各类学习的职工,其培训费由选派单位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予以承担。
 第二十五条 职工获得的学历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岗位合格证书等,都应做为选拔、使用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教育设施与经费

 第二十六条 各省(区)黄金局(公司)和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职工教育的需要,逐步建立培训基地。对中小型企业单独建立基地有困难的可以联办。
 第二十七条 要逐步完善培训基地的教学设施(包括教室、课桌、凳、图书资料、教具和电化教学设备等),为职工提供一个较好的学习和培训环境。凡属固定资产的教学设备,其费用可在设备更新改造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职工教育经费主要通过下列渠道解决:
  (一)企业单位的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提取,列入生产成本。不足部分,属于企业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方面的培训费用,可直接在成本中列支;属其他的,在企业税后留利中开支。关停企业和基建停缓建单位职工教育经费在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范围内,由关停企业清理维护费和停缓建单位维护费中开支。
  (二)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教育经费,由行政事业费开支可按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点五提取。
  (三)工会经费中按规定应当用于职工教育的百分之二十五部分。
  (四)基本建设单位举办职工教育的经费,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
  (五)在各级政府和黄金管理部门掌握的黄金开发基金和价外补贴的公用性开支中提取一部分教育经费。
  (六)在各单位其它允许用于教育经费开支的资金中安排。
 第二十九条 企事业职工教育经费由企事业教育机构掌握使用。财务监督,当年用不完的允许结转。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条 各级职工教育管理机构,应对在职工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省(区)、市(地)县黄金局和各企事业单位,每年进行一次总结表彰。国家局每2--3年召开一次总结表彰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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