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要建立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制度。提拔干部和工人晋级要把学习成绩同工作经历、工作成绩一样作为主要依据。
第三章 职工教育人员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处(科)的负责人,必须配备热爱教育工作,熟悉业务,有一定管理能力的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的干部。专职负责教育工作的干部,也必须具有与其岗位相称的专业知识和文化水平。
第十六条 职工教育必须建立一支专职和兼职教师相结合,以专职教师为主、适应教学需要的教师队伍。
职工教育专职教师的配备比例,应按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配备。
第十七条 职工中等教育的师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应文化水平。
技术培训的教师,可选聘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相应教学能力的技师或中、高级技术工人担任。
第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职工学校的专职教师,可适当享受休假制度,并在工资、晋级、奖金、住房分配、生活福利等方面,与科室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职工教育专职教师的职称,可参照普通学校教师的职称评定,也可以按技术职称评定。
第十九条 职工学校的专职教师,要实行定工作量制度,对超工作量的劳动,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报酬。
第二十条 要保持职工学校主要负责人和专职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对这些人的调动要征求其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职工教育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四章 职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职工有按照生产、工作需要申请参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社会文化生活学习和培训的权利。
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有优先参加学习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职工有服从领导指派参加培训的义务,经过培训后有传授所学知识和技术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职工按照本单位需要,接受中专以上学历教育,或者脱产、半脱产培训一年以上的,应与本单位订立书面协议,规定毕业或结业后为本单位服务一定年限的义务,以及违反协议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