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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黄金管理局职工教育工作条例(试行)

  (三)指导和统筹直属职工培训中心的管理工作。
  (四)组织省(区)黄金局(公司)正、副职干部、后备干部、三总师及直属事业单位党政副职领导干部的培训和部分工程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八条 省(区)黄金局(公司)教育处或相应的教育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省(区)职工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省(区)职工教育的年度检查评比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指导市(地)县黄金局(公司)及企业的职工教育和培训。
  (三)指导本省(区)职工教育(培训)基地的工作。
  (四)组织省(区)内企事业单位党、政正副职干部、后备干部、企业部分处(科)级干部和部分科技人员的培训,以及省(区)黄金局(公司)机关干部的培训。
 第九条 市(地)县黄金管理局(公司)的教育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和年度的检查评比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指导所属机关和企业的职工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的教育专职机构或被指定的教育管理部门,是本单位教育工作的日常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负责对本单位所属基层单位职工教育工作的指导与检查评比工作;负责本单位的职工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要把职工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本单位的中、长期规划。职工教育发展规划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和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各省(区)和市(地)县黄金管理局(公司),各企事业单位都要把职工教育列入第一管理者的任期目标和承包指标,对职工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办学条件、职工培训、教育管理等内容提出明确要求,作为考核单位及其第一管理者的一项主要内容和评比先进的重要条件。凡职工教育工作不达标的单位,单位和主要领导不能参加评比先进,企业不能审报省一级或国家二级企业。
 第十三条 严格推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由于不严格实行这一制度,造成重大质量、设备、人身等事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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