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黄金管理局职工教育工作条例(试行)
(1991年8月27日国家黄金管理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金行业职工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结合黄金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职工教育是指对行业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所进行的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和社会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岗位培训是职工教育工作的重点。
第三条 职工教育要把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教育放在首位,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职工教育工作的全过程。要抓好形势政策教育、共同理想教育、法制纪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四条 职工教育坚持改革、发展的方针,以适应黄金工业发展的需要,体现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按需施教、学用结合、定向培训的原则,开展多形式、多内容、多层次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章 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各级单位要由一名领导干部分管职工教育工作,并纳入工作日程,每个季度至少要研究一次工作,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职工教育的年度工作计划要与生产计划同时下达,同时检查。
第六条 设立职工教育管理机构。国爱黄金管理局和有条件的重点产金省(区)黄金管理局(公司)、大中型骨干企业都要设立教育处(科),其他省(区)、市(地)县黄金管理局和企事业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统一负责职教工作。各企业的车间(坑口)要有一名领导干部分管,并配兼职干事。
第七条 国家黄金管理局教育处是国家局管理教育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职工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二)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和指导各省(区、市)黄金局(公司)和重点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教育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