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贸部、国家体改委关于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在八五期间继续进行国际化经营请示的通知

  第一,总公司争取成为国家一级企业。组建具有核心层、紧密层、半紧密层和松散层共约一百家企业的以外向型为主导的中化企业集团。建成初具规模的跨国公司。
  完善国内直属分公司的管理体制。一九九一年内将五个直属分公司的化工品业务纳入中化公司的承包经营体系;对既经营石油,又经营化工品的四个化工分公司一分为二,分别成立中化公司直属石油分公司和地方化工公司。
  海外企业在经营上形成自己的特点。新设立的企业中,生产型企业占一半以上。建立中化美洲、亚洲、欧洲和澳新集团。
  第二、以总公司主管部门为主体,连接信息、商情、运输和海外企业经营点,建立和完善大宗商品和地区性经营中心,综合运筹,以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第三、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大宗商品原油、成品油进出口计划和化肥、橡胶、农药(含原料)、农膜原料的进口计划。根据国家计划,保证出口商品及时出口、收汇并上缴,其价格不低于国际市场年度平均价格;保证进口商品及时到货,质量可靠,其价格不高于国际市场年度平均价格。
  化工品出口争取一九九五年达到四点三亿美元。国际化营业额争取在一九九五年达到三十六亿美元。“八五”期间,自营业务盈利人民币四点二五亿元以上,外汇二亿美元以上。国内外生产性投资累计达到五亿美元。
  充分发挥财务公司融通资金的作用,请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在业务上给予指导。
  第四,每年以一定的企业留利开发高新技术产品。
  第五,继续发展航运、仓储和国际保险业务。根据国家计划,争取国际航运船队载重吨位达到一百五十万吨,在国内建设仓库五十万平方米,储罐五十万立米,五万吨级和二十万吨级码头各一座。大力开展国际货运保险业务。
  第六,五年内争取培养二百名以上企业管理和经济、贸易、财务、金融、工程、科技、运输、法律方面的高级管理人才。
  第七,完成国内外三级电脑联网,提高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
 二、关于国际化经营的若干政策
  (一)“八五”期间,中化公司中长期投资对外借款,在投资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年度用款指标视对外工作情况核定,纳入国家年度利用外资计划。境外投资担保(包括财务公司)余额二亿美元,短期融资担保(包括财务公司)余额四亿美元。中化公司的境外企业自有外汇资金可在中国银行设立专户。其境外所得利润,按规定上缴国家后的部分,可以总公司的名义,存入在中国银行设立的专户。境外企业存入专户的外汇资金,可自主决定在国内外调度使用。
  (二)“八五”期间,根据中化公司的业务发展,国家每年批准中化公司一定的基本建设指标,纳入经贸部的指标,戴帽下达,由中化公司自行安排建设项目,报国家计委、经贸部备案。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