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省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上报的计划,按照《乡镇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达标验收细则》(附件一)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达标企业进行验收,并填写评价表和评分表(附件四、五)。
参加达标验收的成员必须是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专业知识并经过培训的人员。
第九条 验收工作的有关资料由省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妥善保管并建立档案。
省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于十一月底以前将达标合格企业汇总表(附件六)及达标验收工作总结报部乡镇企业司。
第十条 部乡镇企业司对各地上报的达标合格企业汇总表和验收工作总结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部审批。
第十一条 达标合格企业经部批准后,统一颁发《达标证书》。
达标证书采用分地区的四位数编码方法,前方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简称和QC(代表质量管理),在四位编码数后面的两位数为发证年代。如下所示:
鲁 QM 0001 - 91
- -- ---- --
| | | |__年代
| | |________证书顺序号(按地区编号)
| |_______________质量管理
|____________________省(市)简称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达标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组织企业开展达标活动。
第十三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已取得《达标证书》的企业实行不定期抽查制度,督促其不断完善和提高。
第十四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验收人员应做到廉洁奉公,秉公办事,保守机密,团结协作,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十五条 凡参加部优产品评选、申报部质量管理奖和升级的企业,必须取得《达标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