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
达标暂行办法
(1991年8月20日农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促进乡镇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全面质量管理达标(以下简称达标),是指乡镇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达到规定考核的条件和要求,并经验收合格,取得农业部颁发的《全面质量管理达标证书》(以下简称《达标证书》)的工作。
第三条 达标由农业部统一管理,验收工作委托省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接受农业部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 条件与内容
第五条 达标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已见成效、产品质量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经济效益好;
(三)取得计量合格证书;
(四)近两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近两年内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无不合格情况。
第六条 企业达标考核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质量成效;
(二)质量意识与质量体制;
(三)方针目标管理;
(四)产品开发的质量管理;
(五)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
(六)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
(七)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
(八)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
(九)质量审核;
(十)奖惩。
第三章 申报、考核与发证
第七条 凡具备达标基本条件的企业,均可向所在地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农业部全面质量管理达标申请表》(附件二)。省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于十一月底以前将下年度达标计划汇总表(附件三)报部乡镇企业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