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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行业技术改造管理办法

 第七条 凡列入建材行业技术改造规划的项目,即可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三章 技术改造项目前期工作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投资总额划分为限上项目和限下项目。
  限上项目是指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或外汇总额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限下项目是指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和外汇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
 第九条 技术改造项目的前期工作是指从项目的酝酿提出到列入年度计划开工前的工作,其工作程序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一)项目建议书(其主要内容详见附件一);
  (二)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主要内容详见附件二);
  (三)初步设计(其主要内容详见附件三)。
 第十条 对于总投资额小于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同)的项目和单纯设备更新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可简化为一项,即技术改造方案(其主要内容详见附件四),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负责审批。计划单列公司内企业的技术改造方案由公司审批。
 第十一条 前期工作计划的编制及审批权限。
  (一)限上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及管理办法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定办理。
  (二)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由改造企业或企业所委托的设计研究单位负责编制提出。
  限上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经)委上报,由国家建材局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国家计委批准并纳入技术改造前期工作计划,即可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
  限下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主管部门商地方计(经)委、银行审批后,并报同级计(经)委、银行备案。总投资为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同时报国家建材局备案。
  凡使用建材专项贷款的项目建议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按项目审批权限审批,于当年6月份以前报国家建材局、由国家建材局审核后于7月底前下达前期工作计划并通知有关单位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于10月底前上报国家建材局。
  (三)列入前期工作计划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或技术改造方案,由改造企业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设计证书并具有一定建材行业设计经验的设计研究单位编制,并继续承担该项目有关设计文件的编制工作。限上项目必须由国家建材局对承担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在项目委托中应创造条件实行设计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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