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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的补充规定[失效]

  (4)出国任教期限不满两学年的长期出国教师和短期讲学教师,其配偶一般不得随行或出国探亲,对于年龄在五十五周岁以上的教授及同级人员,如聘方邀请其配偶出国,需经配偶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国家教委批准。但其全部出国费用均由教师本人自理或聘方负担,国家教委不予经济补贴。
  (5)偕配偶出国的教师,国外任教期限为四学年以上者(含四学年),教师及其配偶可在任满两学年后回国休假一次。任期不满四学年的教师,不享受回国休假期待遇。
  (6)教师配偶的出国手续,可按与教师本人相同的办法办理。
  五、国外住房开支标准
  出国教师国外住房由聘方提供者,一般应新生对方的安排,如聘方不予提供,则由我驻在国使(领)馆根据教师在国内职务及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住房标准(不同城市可确定不同标准),由教师自行租房。
  (1)住房标准一般为;教授、副教授可住两室(或一室一厅)套房;讲师、助教可住一室(或一室一小厅)套房或两人合住两室一厅的套房。住房费用在使馆确定的标准之内据实报销。
  (2)各使(领)馆在拟议住房费用标准时要适度,不得以市区的高标准为依据。
  六、生活用品添置费
  任期一学年以上的长期出国教师到任后,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比价发给一百美元当地货币,用于添置生活用品,由本人包干使用。
  七、国际旅费及旅途外汇
  教师出国和回国按最捷径费用计算,途中所需外汇,按转机停留最短时间发给旅费住食宿公杂费,包干使用。
  在不给我驻外机构增加工作的前提下,教师加国可顺道一、两个国家(地区经驻在国使(领)馆批准,所需费用全部自理。
  八、艰苦地区补贴费
  出国教师所在国家和地区,属外交部统一划定的艰苦地区的,按照外交部的规定享受艰苦地区补贴。
  九、国外任期延长后有关待遇:
  (1)长期出国教师的制装费在出国前一次发给,延长任期者,派遗单位不另发给制装费或服装补贴。
  (2)原定两学年以下的出国教师,因国外教学需要而延长至两学年以上,自确定延长之日起,其配偶可按第三条有关规定享受随行或探亲待遇。
  十、回国休假
  (1)任期两学年以上的长期出国教师(包括教学辅助人员)如系单身,每任满一学年后可回国休假一次。
  (2)如出国教师配偶在两年任期内不出国探亲,教师在任期满一学年后可回国休假一次。
  (3)凡聘方提供休假旅费者,我方不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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