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必须持有身体检查合格证明。
(三)必须持有民用航空器驾驶执照,学员在学习期间除外。
(四)必须持有所驾驶的航空器飞行手册。
(五)参加跳伞和悬挂滑翔运动的运动员应持有运动证书。
第十一条 从事航空体育运动员的教练员、运动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空勤体各检查。领取民航具驾驶执照的驾驶员、飞行教员的体检只能在民航局认可的医疗单位进行。航空体育运动单位的航空医生负责飞行人员、跳伞员的医务监督和日常体检、治疗工作。
航空器维修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例行的体格检查。
第十二条 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飞行驾使人员,必须经过系统的航空理论和驾驶技术培训,并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人员执照制度的规定,向民航局申请办理各种航空器的驾驶员执照。
航行调度人员应当按照民航局的规定办理执照。
跳伞和悬挂滑翔的运动员应当按照国家体委的规定,申请办理相关的运动证书。
第十三条 航空体育运动所有的航空器和航空器的使用、维修工作、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和民航局发布的有关适航管理规章中的有关规定,向民航局申请办理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维修人员执照和维修许可证。
航空体育运动所用航空器的初始适航管理工作,由民航局统一归口管理。
体育系统航空体育运动所用二乘员以上(不含二乘员)航空器的持续适航管理工作,应当接受民航局和航空器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适航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其他航空器的持续适航管理,由民航局委任的特别委任适航代表按照民航局颁发或审定的有关持续适航管理的各项规章进行管理。
航空体育运动所使用的各种航空运动器材(航空模型除外),必须具有经国家生产主管部门和体育主管部门审定签发的产品合格证和产品维护使用手册方可使用。各种航空运动器材的维修工作,应严格按照维护使用手册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从事航空体育运动(航空模型项目除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机身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飞行和跳伞人员应投保人身意外险。
第十五条 航空体育运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民航局关于机场的有关规定使用、保护、管理机场。航空体育运动机场的修建、废弃、合用或改作他用都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