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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

 第七条 从事除航空模型普及活动以外的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报告并办理登记手续。
  使用民用航空器进行航空体育运动时,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取得通用航空许可证。
 第八条 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航空器飞行教员的技术等级与其所担任的教学任务,应当与民航局签发的民用航空器飞行驾驶执照相符合。担任跳伞、悬挂滑翔教练员的应持有国家体委颁发的教练员证书。
  (二)所用航空器和航空器维修工作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和民航局颁发的有关规定。
  (三)训练场地必须符合所从事航空体育运动项目的技术要求。
  (四)飞行区域和空域必须获得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批准。
  (五)航空体育运动机场应与当地空中交通管制主管部门建立有线电通信联系。
  (六)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开办通用航空业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领取营业执照。使用航空运动器材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向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第九条 航空体育运动单位和参加航空体育运动训练的人应当执行航空体育运动的教学大纲、训练规则、竞赛规则和航空器、运动器材使用维护规定。
 第十条 参加航空体育运动假使航空器飞行和使用航空运动器材升空的人,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参加飞机跳伞的必须年满十五周岁,单独驾使航空器或悬挂滑翔机飞行的必须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六周岁驾驶航空器飞行的必须有教练员(教员)同乘,并对其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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