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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业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评审办法(试行)

  三、成果有关经济效益的财务报告、产品质量的检测报告及有关公证、证明材料。
  四、成果鉴定证书、获奖证明,论证资料等。
 第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成果项目,应有课题主持单位(个人)与参研单位(个人)协商一致后联合申报。有争议的项目,在未经协商一致以前不得申报;已经或曾经申报国家级或部级成果的项目不再重复申报。

第四章 成果的评审组织和职责

 第十条 为确保获奖成果的质量和水平,由轻工业部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组成轻工业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评审委员会,按评审条件,客观、科学地评定成果获奖的等级,并报轻工业部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成果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各地申报的成果进行资格审查,审核申报材料的完备性和成果内容的可靠性;
  二、对成果的经济效益、应用效果、先进程度、理论深度、技术水平、工作难度和推广价值作出确切的科学评价;
  三、综合评定成果的获奖等级。
 第十二条 评审领导小组职责:
  听取评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定奖励项目及奖励等级,并对有关的问题作出决定。

第五章 成果的奖励及评审要求

 第十三条 轻工业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奖励贯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获奖成果发给奖状(奖杯),并予发布和表彰。
  对获奖成果的主要研究人员发给《轻工业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获奖证书》,成果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评选先进、考核晋级、评定职称、聘任职务的依据之一。
  对获奖成果的物质奖励按《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由各地参照执行。
  为鼓励更多的企业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设立若干鼓励奖。对获鼓励奖成果的主要研究人员发给证书,以资鼓励。其物质奖励亦可参照上述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成果的申报、评审、奖励应当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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