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工业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评审办法(试行)
(一九九一年八月十日轻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轻工业企业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完善经营机制,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轻工业部决定设立轻工业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活动中,应用国内外现代化管理的思想、理论、技术、方法和手段对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效能和经济效益取得显著效果,并经实践验证具有创新性并有推广应用价值的成果。
第三条 轻工业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的评审工作由轻工业部体制改革司组织,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评审的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轻工业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的评审范围,包括下列四类:
一、在企业现代化管理的理论研究、推广应用等方面有创新和改进、改善企业生产经营机制,改革内部分配制度,完善经营承包责任制,强化基础管理和专业管理,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提高企业整体素质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并具有推广价值的项目;
二、应用国内外现代化管理技术和方法,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减少资金占用、缩短工期、节约费用等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效果的项目;
三、应用现代化管理手段,系统开发电子计算机辅助管理、辅助设计和辅助制造,对建立和健全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提高企业决策能力和工作效率有明显作用,成效显著的项目;
四、应用现代化管理的思想,在企业管理组织、机构、以及生产、技术、经营、财务、档案、统计、设备、安全、环保和劳动人事等管理方面有重要的改革和创新,对优化企业整体功能,取得显著效果的项目。
第五条 轻工业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采用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的原则进行评审。成果必须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创新性、实用性。
科学性,是指成果项目运用了现代化管理的原理,实施过程中的方法、步骤及采取的措施科学合理。
先进性,是指成果项目在本地区、部门的同类成果中具有先进水平。